《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可见,法院对婚姻无效的判决是终结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当然,如果当事人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按照规定是可以针对这两个方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