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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发布时间:2016-07-27 09:30:09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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