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司法服务 -> 诉讼指导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发布时间:2016-07-27 09:31:54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