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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拍卖、变卖

发布时间:2013-11-26 10:23: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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