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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财产权证照转移

发布时间:2013-11-26 10:26:2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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