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及私家解释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行为的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完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办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应当明确具体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以下材料:
(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