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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案件别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13-11-26 14:00:13


异议案件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并变更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不具有变更或者撤销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裁定书应当载明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和期限,并依法送达异议人和异议涉及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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