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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的交纳

发布时间:2013-11-26 14:05:37


    (一)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执行案件得以全部执行的,依照上述标准计算全案的申请费金额;部分执行的,应当以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基数,按照全案标的额所适用的标准计算申请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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