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民二庭邀请人大政协人员参与,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该案被告李某和赵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二被告向原告孙某借款40万元,出具的欠据载明借款人为二被告,担保人为钱某。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李某又先后给原告出具欠据4张,载明共欠原告利息13万元。因逾期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息53万元。调解中,二被告承认该欠据是本人书写,但一口咬定该40万元本金是其与担保人的共同借款,坚决不同意由自己一人偿还。同时提出利率过高,要求减少。原、被告相互争执,越吵越凶,一致要求法院判决。主审法官和参与调解的人大政协人员经过共同分析认为被告李某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于是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向李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从借据上标明的内容看,钱某只是担保人,被告李某提出钱某为借款人的主张,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能成立。同时指出,二被告与钱某对偿还该欠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承担还款义务,并向二被告讲明了利息的计算标准。
经过人大政协人员与法官密切配合析理释法,二被告在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与原告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