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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应该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6-09-21 14:24:29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马某在自己经营的餐馆与税务局前来征收营业税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马某与店内几个伙计认为税务局工作人员重复征税,遂与工作人员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马某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李某右侧小腿踹骨折。经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受损伤属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马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构成妨碍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马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税务人员履行职务,已经构成了妨碍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构成抗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马某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抗税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构成抗税罪和妨碍公务罪,应该数罪并罚。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妨碍公务罪和抗税罪的理解。马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而抗税罪和妨碍公务罪又是特别罪名和一般罪名的重叠,在法理上来讲,马某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那么特殊罪名也应该优于一般罪名,故笔者认为马某只构成抗税罪,不应该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符合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符合本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很明显,本案中,被告人马某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符合本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马某的行为符合客体要件。

  3、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符合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本案中,被告马某符合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

  综上,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抗税罪,不应该数罪并罚。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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