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有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据以进行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执行根据则无执行的前提和可能。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两个要求:一是已经生效,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显然不能付诸执行;二是具有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财务或者完成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给付内容是执行的基础,在具体执行中即是执行的客体。法律文书无给付内容,则无执行的必要性。
2、必须以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前提,或者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的情况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般首先由当事人在该文书确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的,无须也不能采取执行措施;逾期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则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执行。但在有些例外情况下,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人民法院即可依职权主动予以执行,而不论义务人是否逾期拒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