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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执法本应当 妨害公务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6-10-17 15:17:11


  生活中,人们面对突发事件和危险事情发生的时侯,总会立刻向公安机关的110报警,来寻求帮助和解决办法。公安民警们在接到报警指令后,会第一时间及时出现在事发现场,快速的解决纠纷,有效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并为此受到全社会的赞誉。但是生活中有的人,却粗暴的妨害公安机关执法,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5年8月8日凌晨2时许,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接到110指控中心指令,在鸡西市鸡冠区红军路与新华街路口有人打架,李某某着警服配带值班用枪,带领辅警李某到达鸡西市鸡冠区红军路小市场杨国福麻辣烫门前后,并出示工作证件、并要求褚某某等打架双方人员配合执法。但是因当事人双方情绪特别激动,打仗现场十分混乱。面对此情景,民警李某某遂叫执行任务的某派出所民警孙某某迅速增援。民警孙某某到达现场后,将涉嫌打架的违法人员带上警车时,褚某某情绪激动,先是质问、辱骂民警,后又与民警李某某、孙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将民警孙某某左胳膊、李某某右胳膊挠伤并将出警记录仪打掉摔坏,阻碍民警孙某某、李某某依法执行公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褚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案告诫广大居民,在执法机关执行公务时,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配合调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平时要认真的学习法律法规,了解法律常识,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切勿因为对法律的淡漠而触犯了法律,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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