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自己车辆受到损坏,还触犯了法律,被判决拘役和罚金。
2015年5月26日晚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G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鸡西市鸡冠区祥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真寺门前路段时,将沿休闲街由北向南横过祥光路的行人姜某某撞倒,致姜某某受伤及肇事车辆损坏。经鸡西市交通警察支队鸡冠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经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察医院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2mg/100ml。事后,刘某某除支付姜某某医疗费7000余元外,还赔偿了姜某某其他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在与朋友和家人聚会时,即使还要开车,但碍于情面还是不好拒绝别人的敬酒,最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引起车祸,害人害己,后悔万分。因此提倡大家开展文明的聚会,避免劝酒行为,杜绝喝酒引发的车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