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案件:
1、由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案件;
2、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对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6、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7、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