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对下列案件享有执行权: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高级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案件;
4、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5、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案件;
6、专利纠纷案件的执行由省会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