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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的哪个机构负责?

发布时间:2013-12-19 10:50:4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都应该设立执行机构。根据客观需要和条件,可以是执行庭、执行组、执行室,或仅设置专职执行员。但是,待客观条件具备,应建立正规化的执行机构---执行庭。执行机构之所以大量地建在基层和中级法院,是因为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由原第一审法院执行,而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绝大多数是基层和中级法院,也便于法院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在少数情况下才审理第一审案件,但是,为了加强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应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法院内部组织的一部分,应受法院院长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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