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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重新犯罪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6-10-25 14:05:28


  重新犯罪现象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重新犯罪的罪犯作案经验更加成熟和理性,与初犯相比,其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此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近日,鸡冠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抢劫、盗窃案件,对出狱后又重新犯罪的被告人王某某给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4月1日至4月13日期间,分别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某歌厅101包房内休息,将被害人隋某放在包房内的钱包(价值人民币60元)及钱包内的人民币320元盗走,在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单位职工宿舍其朋友高某的宿舍睡觉,趁被害人高某洗漱之机,将高某放在枕头边上的金镶玉的项链(价值人民币320元)盗走,在鸡西市鸡冠区某饭店打工期间,趁老板代某离开之机,将收款台里的人民币1 850元盗走。部分赃款被其挥霍,三起盗窃款物总价值人民币2 550元,返还财物价值人民币390元。

  2016年4月12日3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鸡西市鸡冠区某宾馆,持刀威胁被害人朱某将宾馆内装有财物的抽屉打开。因抽屉上锁无法打开,被告人王某某未找到任何财物后逃跑。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他人,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此次抢劫犯罪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并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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