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1日至3月22日二日内,在鸡冠区范围内开出租车的二名司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一名男子以打车为由,持刀抢劫财物。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了侦查活动。
2016年3月22日13时许,公安机关又接到一名江姓司机报警,称一名男子在鸡西市鸡冠区某医院附近乘坐他驾驶的车牌号为黑GXXXXXX的粉色出租车,当车行至鸡冠区某学校大门时,该男子要求停车,并从衣服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褐色刀柄的尖刀抢劫被害人,被害人江某某开门下车,该男子驾驶被害人江某某车辆逃跑,并在被害人车内拿走人民币约20元。公安机关迅速进行堵截,当该男子驾驶车辆逃跑到鸡西市鸡冠区某大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黑GXXXXXX牌出租车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该男子为季某某,共抢劫三起,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23 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再犯抢劫罪,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本案中涉及累犯,在我国,大多数犯罪人受过刑罚处罚,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但是,也有少数犯罪人受过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久又犯罪,这就是累犯。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在于,通过对累犯的从严处罚,预防累犯的再次犯罪,并预防其他初犯者成为累犯者,即“为了不再有累犯”。所以,曾犯过罪接受过刑罚的人要知错悔改,不要再犯罪,否则法制武器会更严厉惩罚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