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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缓刑又诈骗再陷牢笼

  发布时间:2016-10-25 14:15:11


  被告人杜某某曾因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暂缓执行。本应该好好改造自己,认真遵守法律。但却不思悔改,又进行诈骗活动,最终又触犯法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朋友找到被害人房某某,以某洗煤厂老板杜某某的身份,声称卖煤给被害人房某某。双方见面后商定,被害人房某某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购买煤泥2 000吨,每吨价格40元。被害人房某某当日支付给被告人杜某某人民币42 000元,并通过房某某爱人李某某的支付宝转给同去的被告人杜某某的女友滕某人民币6 000元,次日又交给被告人杜某某现金2 000元,共计交付买煤款50 000元整。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以打欠条的形式从某洗煤厂以每吨75元的价格赊煤186吨,并以此煤交付给被害人房某某煤泥四车共计160吨,价值人民币6 400元。此后,被告人杜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被害人房某某付煤,直至案发。大部分赃款被被告人杜某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女友滕某返还被害人房某某人民币3 000元。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房某某人民币43 600元。

  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后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5)恒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所处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杜某某向被害人房某某退赔人民币38 900元。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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