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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发布时间:2016-10-29 12:09:38


(1)接管的发生: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接管的目的: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3)接管公司的组成: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4)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5)接管的终止: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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