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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打破法律防线的“帮忙”是犯法

  发布时间:2016-10-31 14:08:09


  社会上,制作假公章和假证件的现象十分普遍,制作假的公章往往和诈骗这些犯罪活动相关联。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假的公章,从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而那些帮忙制作假公章的人,也同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代某某冒充军官,通过QQ聊天、微信结识女性被害人后在相处过程中,编造个人生病、办理事业编制工作等理由,先后骗取1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64 400元。被告人代某某在诈骗上述被害人财物过程中,使用了加盖伪造的“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武警第三支队”印章的“北京市公安指挥学院招收通知单”、“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武警总队鸡西市公安边防武警第三支队录取通知单”,并伪造了带有“黑龙江省公安部”字样公章的武警部队工作人员证件。代某某使用的伪造公章“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武警第三支队”是被告人潘某某在鸡西市自己经营的修表店内,在既未取得印章特种行业许可证,又未向代某某索要单位介绍信的情况下,为代某某刻制的,并将公章盖在代某某提供的一张白纸上,后将此枚公章销毁。代某某使用的伪造公章“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是被告人王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自己经营的美术复印社内,与雇佣的该美术社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向代某某索要单位介绍信的情况下,利用电脑软件制作共同制做的,并通过电脑软件将此枚印章放在编辑好的文件上,另一枚“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武警第三支队” 印章是由代某某带到美术社内,王某某、李某某将此枚印章扫描到电脑内,再用电脑软件将公章放到编辑好的文件上,再用彩色打印机输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证件的行为,共同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证件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潘某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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