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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又伤人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6-10-31 14:19:23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责任无法确定的逃逸现象屡见不鲜,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有甚者,肇事后还伤人,最终又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原告曾某某的岳父在家门口时,被姜某某开车时撞倒,姜某某当时未下车进行处理。原告曾某某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后,并带领交警到鸡西市鸡冠区新发村某厂道口附近姜某某的家中,当场指认其岳父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姜某某及肇事车辆时,令被告姜某某十分生气,挥拳猛击原告头部两下,致原告曾某某头部受伤,被送至鸡西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经诊断为头皮挫伤。原告垫付医疗费2 337.29元。原告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给予姜某某行政拘留两日的行政处罚。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诉讼到法院,提出因受伤后,家中大量蔬菜正待向外批发,因无法及时卖菜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 437.29元费。

  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将原告岳父撞伤,原告带领公安交通警察到被告家指认,原、被告发生争执时,被告将原告打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曾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合计2 98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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