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歌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随之而来,不断发生的打架事件,严重的扰乱了平静的社会秩序。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歌厅消费引发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了刑罚。
2012年4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肖某某(已判刑)在鸡西市鸡冠区某歌厅娱乐后,因所带现金不够结账,与歌厅业主佟某某发生口角后撕打,另一歌厅业主被害人王某某赶来拉仗时,被张某某、肖某某打伤。经鸡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双眼外伤,鼻部外伤,头面部外伤,胸腹部闭合伤,属轻伤,九级残。2016年2月17日经鸡西市公安局法医补充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青山派出所抓获。诉讼中,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歌厅原本是人们假日休闲娱乐的场所,通过唱歌,会释放出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焕发出精气神,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纵观歌厅打架案件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一些年轻人法制观念淡薄,自控力差,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同时歌厅在经营管理中,缺乏安全保卫工作的保障,保安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及时制止和报警,导致事态扩大,因此,加强歌厅的安全保卫工作,才能构建好一个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