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董某某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5年8月26日晚5时50分许,无驾驶客车资格的被告人董某某(持有A2型驾驶证)驾驶黑GXXXXXX号依维可牌大型普通客车,在鸡恒路某单位门前对过路段起车掉头时,与沿鸡恒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黑GXXXXXX号嘉陵牌90型两轮摩托车相接触,致刘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董某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在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某右肾破裂、肝破裂,属重伤二级,伤残评定为十级。经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鸡冠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诉讼中,董某某家属一次性给付刘某某人民币15.2万元。刘某某表示对董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本案自首,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车祸猛于虎,只有取得了车辆驾驶证件,才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证。也是对别人和自己生命的最好的尊重。所以,我们提倡全社会公民都做安全守法的驾驶员,才会让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更加平安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