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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迟来的保险金

  发布时间:2016-11-16 14:44:14


     田某购买了一台客车,高兴的成为了有车一族。孝顺的儿子为了让父亲高兴,主动替他缴纳了车辆保险。但是未料到,当车辆出现了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为此,田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最后依靠法律得到了保险金。

     2015年4月8日,原告田某的儿子田某某代理原告为其所有的黑X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一年。被告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交付给田某某,并让田某某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名确认。投保人声明处用加黑字体注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田某某交纳了保险费5 645.68元。2015年11月3日13时20分许,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维修车辆共花费6万多元。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诉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66 714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和解释说明,使投保人能够真正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而比例赔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本案中,虽然被告体现就黑体部分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但被告针对该投保中的相关免责条款的字体,并没有特别黑体字部分的标记。故不能认定被告所主张的免责内容已向原告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其所主张的免责内容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田某保险金66 614元。

  在我国,参加保险已经开始融入人民的生活中,但是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讲,通常对格式条款只有很粗浅的了解,特别是对格式条款高度概括下更是很难真正了解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是不公平的,这也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因此,采取更加合理合法的方式,让投保人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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