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举证不能,要承担后果。近日,鸡冠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06年9月30日,原告王某某从鸡西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兴国路西段某综合楼地下某层某号。2009年7月19日,秦某某代原告王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如下:“出租方(甲方):王某某 承租方(乙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愿将位于鸡西市某路西段某综合楼半地下门市某层某号租赁给乙方,楼房建筑面积160.18平方米:租赁期限:租期三年,” 某房产公司将诉争门市隔壁的秦某所有的某号门市及楼上杜某某所有的一层甲号、乙号门市一并承租。租赁合同到期前某房产公司搬离诉争门市,并通知王某某接收。王某某以发现某房产公司将其门市上方与杜某某所有门市连接的楼梯加宽2.1米,故未接收,但某房产公司以杜某某不同意为由一直未拆除。被告杜某某称该楼梯未加宽,购买房屋时就是这样。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称某房产公司将其门市上面楼梯加宽,将其门面挡住,但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该楼梯被加宽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杜某某亦不认可。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某房产公司将楼梯加宽2.1米,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举证不能”是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提供证据。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因对法律了解的不多,不知道如何保留证据,当需要提供证据时,证据已经无法获取,导致案件败诉。因此重视证据收集,才是案件胜诉的必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