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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诉讼有风险 起诉应谨慎

  发布时间:2016-11-16 14:46:58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起诉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法院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5年9月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搞活动。王某某与该摄影会馆约定交付1 200元押金;摄影会馆给王某孩子照了40张照片,还有5张未照,至今押金未返,照片未付。王某某为此诉讼到法院,要求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继续履行合同并返还抵押金。

  经法院调查查明:于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注册登记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于2016年6月24日注销。2016年6月30日郑某某又注册登记了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称,郑某某经营的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于2016年6月30日注册登记,因之前经营者于某某欠郑某某15万元无钱偿还,故将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交付郑某某经营,双方约定于某某帮忙管理,收入归郑某某抵偿欠款,于某某欠厂家五六千元取照片钱由郑某某给付;郑某某对于某某经营期间的行为不知情;因于某某欠厂家很多钱,郑某某即使给付五六千元,厂家亦不同意交付照片。经法庭释明,王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变更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王某是与于某某经营的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形成合同关系,而与郑某某经营的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某某经营的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已注销,故原告王某的损失应向于某某主张。原告王某起诉郑某某经营的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某儿童摄影会馆,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不变更被告。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不论原告主体不适格还是被告主体不适格,都会导致原告败诉。因此提醒公民在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注意审查好诉讼的主体资格,避免因诉讼主体不正确,导致案件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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