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却迟迟得不到房屋拆迁补偿款,这是现在很多动迁房屋群众经常遇见的难题,发生这样的纠纷怎么办,法院依法让拆迁户的权利得到全部保护。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达成协议,某房地产公司拆迁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委某组、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的无照房屋时,补偿张某某回迁补偿款5万元。后经双方协商,某房地产公司将31 321.92元抹账抵入刘某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户楼房款中,尚欠张某某18 678.08元。2014年9月30日,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同意此款将于2015年5月末前还清。如不能及时偿还,将以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但到期后未能给付,原告为此诉讼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某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自张某某接受承诺书时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书中明确了某房地产公司应给付回迁补偿款的数额及违约责任,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承诺书的内容履行给付回迁补偿款的义务,应向张某某承担给付回迁补偿款及同期银行利率的利息。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回迁补偿款及利息合计19 168.38元。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大规模拆迁城市区内的平房成为城市建设的基本工作,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涉及利益大,拆迁问题引发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因此,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对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巨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