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买卖房屋应如何过户

  发布时间:2016-11-21 11:06:16


  随着城市房屋建设的迅猛加快,公民之间买卖房屋现象十分普遍,但是,也由此产生了各类纠纷,特别是在二手房屋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买卖中,发生的纠纷尤其居多,如何正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特别值得大家注意问题。

  被告王某某通过产权调换取得了一户41.78平方米的私产楼房。2010年10月10日原告冷某某向被告交付了订金5千元,同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王某某将此房屋以9万元价格卖给原告,同年10月15日原告交纳了余款8.5万元,房款交付完毕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将涉及此房屋的单据交给原告。原告一直使用该房屋至今。2014年夏季时才发现被告交付的票据中少两张补差款交款收据,找到被告索要被拒绝。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交接单。但产权调换协议书和安置结算单上的被拆迁人姓名均为王某某。被告补交房款金额为9750元。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将该房屋转移登记为冷某某所有,被告承担该房屋首次登记费用,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被拆迁人为王某某的坐落于鸡冠区东山阳光家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交付了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双方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在本案争议的楼房已经可以办理房照,被告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首次登记到王某某名下的登记费用。对原告主张10 000元违约金,因卖房时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产手续中体现了被告补交9750元房款,但原告事隔近四年才提出少两张交款票据,且未提供证据证实缺少票据的原因可归责于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现实的不能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双方在协议中也未约定由被告办理协助过户的期限,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冷某某办理鸡冠区东山阳光家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首次登记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以后变更登记费用由原告冷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冷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告诫大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于房屋的价格和过户等情况都要详细的记载,同时在交接房屋时应该有交接清单,避免以后发生矛盾时,无法提供证据而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和权利,从而带来麻烦和烦恼。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