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由哪个机构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不仅存在于民事诉讼中,而且存在于行政诉讼中,因此无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均可作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并均由审判庭负责执行,因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由民事审判庭执行,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由其审判组织--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不过在审执分立后,均应由执行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