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哪些重大事项需由执行委员合议,并报经院长批准?
发布时间:2013-12-23 11:26: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这里的“重大事项”,应当包括:
1、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
2、处理案外人异议;
3、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4、重点案件执行方案的确定;
5、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6、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7、上级法院在协调、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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