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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哪些重大事项需由执行委员合议,并报经院长批准?

发布时间:2013-12-23 11:26: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这里的“重大事项”,应当包括:

  1、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

  2、处理案外人异议;

  3、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4、重点案件执行方案的确定;

  5、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6、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7、上级法院在协调、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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