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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擅用调解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6-11-25 15:34:55


  近日,鸡冠区法院西郊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开发商未按期施工完毕,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车库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初某某于2013年10月22日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在建楼盘某小区的车库一套,并于当日交房款20 6 785元。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车库。合同签订后,该车库始终没有施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事后,初某某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递交了退房申请, 并于2014年8月份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除了在建楼盘某小区的车库一套的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分五笔款项对初某某的14 5000元购房款进行了退还。现因初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剩余房款61 785元的返还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在未经过法院审理前,当事人双方大多处于剑拔弩张的对立状态。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争执很大,互不作出让步,都无意进行调解。但经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利害关系都清楚了然,明白自己承担诉讼风险和后果,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可能更容易接受法院的调解建议。因此,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作出前,审判人员仍然要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最后,经合议庭成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房款61 785元的返还问题达成协议。

  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表示,“感谢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这样有耐心,不仅让我们顺利解决纠纷,更让我们在这个案件中学习到法律知识,我们理解了法律,我们才更信服最终的结果。”

  在当前,我院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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