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原告赵某等三人在被告杨某某承建的平武县某工地上做工。完工后被告杨某支付原告赵某等三人部份工资,尚欠工资24 000元未支付,2016年被告杨某给原告赵某等三人各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其欠原告赵某等三人工资金额。后原告赵某等三人经向被告杨某追索工资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给付剩余劳动报酬。
立案庭承办法官认识到劳动纠纷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处理不当,极易引起负面反应,故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用心调解,力争圆满化解纠纷。调解之初,原、被告双方分歧十分严重。原告要求被告马上给付剩余工资,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被告则表示由于所做工程很多都没有结到工程款,现在无法支付所欠工资。鉴于双方的分歧,法官用心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反复释理说法,终于说服原、被告双方在各自退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
三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真实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