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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是否必须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发布时间:2013-12-24 13:50: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工作证是任何单位工作人员通常都要使用的证件,而执行公务证是各地法院在实践中逐步使用的证件。工作证主要说明出示者的身份;执行公务证主要说明出示者从事具体公务活动的授权的合法性。执行员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员,在执行程序中,要求执行人员出示证件,是为了说明执行人员的身份和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也是对被执行人和其他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不了解执行人员的身份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抗拒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从而引起双方的对方冲突,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此外,也存在少数冒充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侵犯行为人权利的事情,因此,为保障程序的公正合理,保护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这里的有关人员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见证人等与执行程序相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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