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6条中规定,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在所有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都应当按规定着装。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执行人员的抗拒情绪很大,为了向社会公众显示法律的严肃性,为了威慑以身试法的行为人,使行为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应当着装。在涉及行使搜查权和对人身的强制措施的权力的时候,为了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对相关人员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以及执行行为的公开性、公正性,要强调“必须”着装。实施一般的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工作,则不必要求必须着装。因此,只要执行人员有身份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以执行人员不着装和不按规定着装为由抗拒执行。
具体如何着装、着法警服还是法官制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要按各地法院自己的规章制度。但涉及不同时期制服样式的变化的,应当着最新变化制服,而不应着旧式制服,这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