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简称法警,是指法院内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司法警察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是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协助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必要时司法警察可以参加执行。
所谓“必要时”是指需要法警出面起作用的情况,其作用应是对被执行人构成威慑,用强制力量排除对执行的妨害,维护执行现场、执行人员、执行标的物的安全。这里司法警察只是参加执行,协助执行人员执行,并不能独立地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应当受执行员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