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经济发展迅速,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流动人口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证过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2015年7月27日15时40分左右,原告杜某陪朋友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室内自助取款机取款。当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室内正在施工,南北门均敞开,现场无人员进行管理,导致杜某在北门门口打电话时北门突然关上,玻璃破碎,造成杜某受伤。杜某住院治疗29天,诊断为右上臂及右大腿开放伤、左足皮裂伤,左膝关节扭伤外侧半月板损伤。医疗费5 3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垫付。因双方就赔偿之事协商未妥,杜某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85 358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认为,对杜某造成的伤害属于意外事件,并非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过错造成,对杜某的伤害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杜某陪朋友到被告处取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作为经营者应对杜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称事发时天气下雨且风很大,在此情况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将设置自动提款机的室内南北门均敞开,且无人管理,导致杜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杜某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赔偿原告杜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6 298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此案告诫大家,《侵权责任法》是业内人员不常关注到的范围,但却与我们的管理工作休戚相关。在关注自身业务的同时,一个明显的警示标志、一句工作人员贴心的提醒,都可能会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可能是避免一场意外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