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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哪些情形应当应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13-12-27 09:42:56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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