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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3-12-27 10:53:1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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