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