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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应当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发布时间:2013-12-27 10:55:22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避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存在回避的事由。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时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在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以后,如不存在回避的事由决定不予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参与本案的工作,且前段进行的行为仍然有效。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存在回避的事由,决定予以回避的,应更换有关人员替代被申请回避人员的工作。对被申请的回避人员在前段所进行的行为,应重新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有效。对新更换的审判人员或参与本案工作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并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并不是绝对的,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例如,必须立即对诉讼标的物采取紧急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急需扣押和查封当事人可能转移的财产及可能毁灭的证据时,必须立即处理,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则不应执行职务,要待处理完紧急问题后再停止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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