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包括:
一是国家行为。理由:国家行为属政治性行为而非法律性行为;法院属司法机关,只有权审查法律行为;国家行为产生的争议,只能由人民或政治性机关追究政治责任。
二是抽象行政行为。
理由有三:
(1)是这种行为涉及不特定的相对人的利益;原告人数太多,不便于诉讼。
(2)是我国已有对这种行为的监督机制。宪法和组织法定,这行为如果发生违法或不当,其同级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撤销或改变。
(3)是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当事人可通过起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获救济。三是内部行政行为。理由:这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自律权范畴,法院对此不能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干涉。四是终局行政行为。理由: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是《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可诉的行为。
包括: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