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1)普通侵占,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但不是一般意义的他人财物,而必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②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侵占,是指将自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按协议与要求退还给他人;或者以财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财物的所有权的内容,实现其不法所有的意图。
③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因而本罪属于身份犯。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2)侵占脱离占有物侵占脱’离占有物,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失去控制,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因此,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鑫钱,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下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民法上的遗失物,也属于刑法上的遗忘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财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则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虽不成立盗窃罪,但成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