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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和金莲的离婚案件应该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7-02-24 08:41:06


   【基本案情】

  武大和金莲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曰武小大,今年10周岁。金莲给人缝衣服月收入2000元左右,武大给人烙鸡蛋饼月收入3000元左右。婚后金莲因与武大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武大称金莲在外有相好的西门,金莲没有否认,武大婚前曾购买一套婚房,自有一辆烙鸡蛋饼的车,婚姻存续期间二人有存款10万元。试问:武大与金莲的离婚案件应该怎么判决?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武大和金莲离婚纠纷的裁判,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子、车辆、存款应该平均分配,武小大由金莲抚养,因为夫妻之间应该公平平等。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莲应该多分一些房子、车辆、存款的份额,孩子由金莲抚养,因为金莲是女性,属于弱势群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武大应该多分一些房子、车辆、存款的份额,武小大由武大抚养。因为金莲出轨有错在先,为了保护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案件评析】

  笔者相对比较赞同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主要要解决四个问题。1、离不离的问题(即夫妻关系是否需要解除);2、子女抚养的问题(即孩子同哪一方生活的问题);3、抚养费承担的问题(即未抚养孩子一方给付抚养孩子一方的抚养费问题);4、财产分配的问题(即包括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分配和分担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金莲和武大都同意离婚,所以金莲和武大的婚姻关系可以解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武小大已经10周岁了,而且武小大明确表示要和武大一起生活,判决孩子由武大抚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经过调解,金莲同意每月支付武大400元抚养费。

  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 金莲有配偶与西门同居,有错再先,所以财产应该适当少分。婚房和车和武大婚前财产不予分配,婚后存款10万元,经过调解,武大同意分得6万元,金莲同意分得4万元。

  综上,本人更侧重于同意第三种看法,本文观点仅限于作者个人观点,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参考答案,但不是唯一答案,也非标准答案!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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