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12日《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中明确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上市的药品数量大、品种多。截止1997年,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已达6391家,共生产4000多种西药制剂,8000多种中成药。由于药品流通体制管理不健全,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国产药与进口药之间价格差异加大,一些药品的零售价格相差几十倍,再加上上市药品的质量不一、治疗性与一般保健性药品混同管理,各种因素导致了药品使用中的大量浪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可以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