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执行的财产主要有:
1、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债的履行。因此,开始强制执行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除法律有规定或性质不允许对之执行者外,均可予以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可取得的财产。被执行人将来可取得的财产除有期待权存在的以外,不得成为执行客体。但是,被执行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财产,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代其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使该财产成为被执行人所有后,再对之进行执行。这是债的一般担保中的代位权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权利人可申请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
3、被执行人已处分的财产。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不当减少的财产即为这种已处分的财产。对此,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废罢诉权)申请法院撤销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恢复被执行人的财产。随后,可对已恢复的财产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