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不能以给付内容不具体为由而拒绝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4-01-20 10:52:18


     给付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求只能对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内容执行,未明确的内容不能执行;但对下述几种情况,不能以给付内容不具体为由而拒绝执行:

     (1)被执行人按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应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是债务人依法当然应履行的义务,由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确定,不能因法律文书未写明而拒绝执行;

     (2)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时间止实际履行时的债务利息或违约金。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往往不知道生效的确切时间,在判决书中只能写明利息或违约金等计算到付款之日止,对此不能以计算的起止时间不明确、内容不确定为由不予执行;法律文书确定了利息、违约金等的计算截止时间的,自该确定的截止时间至实际履行时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等仍应计算,也不能以未写明为由不予执行;

     (3)一方当事人已预交诉讼费,另一方应负担全部或一部分,而法院以预交的费用作为实际承担的诉讼费用时,即使法律文书中未载明,法院也可为预交方对另一方执行代垫的诉讼费用;

     (4)其他依法律规定或常理明显应由一方承担的义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