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而,支付令在债务人不按时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生效,具有和确定判决同样的效力,成为执行依据,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亦明确将支付令规定为执行根据之一种。为了进一步明确支付令的执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5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