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未对何种刑事判决可由人民法院执行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中明确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只限制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财产部分,不包括作为刑事处罚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实践中有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是合在一个法律文书中的,称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只能执行其中的附带民事财产部分。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具有财产执行内容,才能由法院依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来执行。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等。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裁定主要包括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裁定,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先行给付裁定等。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书亦为执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