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这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属于移送执行范围,移送能够启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但是,移送并不排除申请,在审判庭移送前,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样启动执行程序,所以,申请和移送均可启动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受害人作为国家和集体的单位时,其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犯罪人负有民事责任,而犯罪人到期未履行民事义务,此时,人民检察院不是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作为权利人的国家机关或集体单位也不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权利,原审判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的规定移送执行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