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采取多种诉调方式,拓宽民事案件调解渠道,成功的审结了一起历经三次诉讼到法院的矛盾尖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虽然将钥匙交给了出租方,但却未将自己的大部分物品拉走,导致出租方无法租赁房屋,无奈之下诉讼到法院。因被告正在北京看病,法官通过打电话耐心的解释和倾听,释法答疑,终于感动了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在鸡冠区电工委有一处86平方米门市房,2014年1月份,其将门市房租赁给一家开砂锅店的业主,双方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24000元,并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展某某因经营药店需要,从砂锅店业主手中转租了李某的该门市房,并进行了装修。但双方转租未告知房主李某。2014年2月初李某发现门市房被转租后,与被告展某某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三年,每年租金为40 000元。被告展某某交付了2014年房租费。2015年被告展某某觉得房租金太贵,与原告协商降价未成,故未缴纳2015年的房租费,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展某某支付2015年1月1日至4月17日租金12 000元;终止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给付原告违约金1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按期给付了2015年房租金。后因被告展某某未支付2016年的房屋租金,原告李某又诉至法院。被告展某某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展某某给付原告李某2016年房屋租金40 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展某某拒绝给付。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2016年12月末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展某某委托他人将租赁原告门市房钥匙给付原告李某,当李某收回门市房才发现,被告经营药店的12个玻璃柜台,以及墙壁上装修的所有玻璃柜都未搬走,并且还欠3个月供热费用1400元。多次找被告展某某协商,被告展某某提出因其进行了装修,如果谁租赁此店应给付其兑店好处费,拒绝搬走柜台,但此门市房却一直无人租赁。2017年3月初,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展某某立即将物品搬出,并给付供热费1400元,赔偿损失费1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在打电话通知被告展某某到庭诉讼时,得知其正在北京看病,为了不耽误其治疗疾病,法官告知其可以委托近亲属代理参加诉讼,但被告迟迟未回信。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官通知原告后,带领书记员亲自到现场勘查情况,并邀请其他二个门市房业主作为见证人做现场勘查笔录。同时多次打电话向被告展某某解释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未对装修费进行约定的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搬走物品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官邀请二名业主配合做被告展某某的工作,最后终于得到了被告展某某的理解,于三天后主动委托其中一名业主送来三个月供热费1400元,并及时将全部柜台搬走。原告李某某也主动放弃了1万元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房屋租赁纠纷在市民日常生活、经营中很常见,也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为此而产生的纠纷及诉讼也较多,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租赁房屋的装修、供热费用、缴纳房费等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证据,产生不必要的麻烦。